浙江玉环: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
2023-09-14来源:中国安全生产 作者:通讯员 王松义 李成 王滢钧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应急管理局为巩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成果,强化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的社会面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抬头,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机械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2023年5月1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玉环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它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6月1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配件厂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2023年5月3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某配件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玉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此,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它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6月2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易某作出罚款人民币8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眼镜公司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且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23年6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市某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设备防护外壳缺盖、疏散通道使用卷帘门、落地扇未接地、砂轮机防护罩缺失”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同时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6月2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再生资源公司工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
2023年6月16日上,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人郑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郑某立即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7月2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卫浴公司未对锌合金抛光除尘等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023年7月11日下午,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某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锌合金抛光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损坏。对此,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停锌合金抛光作业,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8月1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梁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金属公司违反危化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数量的规定
2023年7月1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玉环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氢氧化钠超量存放、硫化钠存放在氢氧化钠仓库与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8月1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阀门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
2023年7月2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阀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8月1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汽车部件公司未做好电器线路防爆措施且未落实“厂中厂”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023年7月2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某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喷漆车间内的电器线路未采取防爆设备、未与其它车间采取有效的防爆分隔;未与4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喷漆车间暂时停产停业,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一楼喷漆车间内电器线路未采取防爆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它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曾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予以合并执行。8月2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曾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机械公司对危化品存放未采取相关警示标志设置和隐患防范措施
2023年7月2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粘接剂仓库内存放粘接剂和稀释剂未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无防晒装置、无可燃气体报警仪、无危化品周知卡警示标志。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8月2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家居公司特种作业车间未进行防爆处理和未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
2023年8月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打磨车间、喷漆车间未单独隔离设置,电器未进行防爆处理,调漆房未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对此,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8月2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