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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兴: 以案释法 警钟长鸣 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典型案例

2023-09-14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 作者:通讯员 苏士利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以铁的措施、铁的手腕,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月”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现公布部分执法查处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案例一:长兴某玻璃建材经营部动火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及相关内部审批手续案


202389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玻璃建材经营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动火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及相关内部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兴县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

202381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兴县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兴某炉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81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长兴某炉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何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兴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出口设置标志不明显案

2023818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位于北面的安全出口设置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3812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新进员工杨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817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长兴某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疏散通道封堵案

2023811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西南位置的疏散通道被泡沫塑料板封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长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3823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喷涂生产线安装项目发包给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未与该承包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它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案

2023817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铁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长兴某护理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案

2023822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某护理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韩某、程某、刘某、张某、耿某进行24个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仅有3个学时就安排其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长兴县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标志案

2023830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县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服装辅料仓库北侧的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长兴某家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案

2023816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罗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此,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2023年以来,长兴县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守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红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扎实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当前,长兴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这批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旨在营造平平安安喜迎亚运,确保经济社会长治久安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