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员检查出的隐患, 到底谁来负责整改? ——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安全员职责定位的思考
2022-03-25来源:中国安全生产 作者:安徽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 丁斌
政府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法律规定责令企业整改,这是很明确的法律要求,整改的责任由企业承担,这没有丝毫异议。那么,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该由谁来具体负责整改呢?
法定的职责不容故意混淆、无意违反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法条浅显易懂的文字看,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最重要的是“督促落实”“组织或者参与”“提出改进的建议”。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谁在企业里管业务?谁管具体的生产经营?谁能组织调度人、财、物?当然不是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监督安全的,不是“干”安全的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是属于业务部门(可以视其为“干活”的部门)还是管理职能部门(可以视其为“管事”的部门)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其实就反映出来一个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以及对安全管理部门的定位正确与否。
对于该问题,其正确的答案应该是: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该属于管理职能部门。早在全国人大2014年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对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定位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这一表述其实也明确和佐证了安全部门的管理定位,而非具体的业务部门。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更是把“三管三必须”写入法条,成为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制度。作为企业来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谁就应当是管安全的责任主体。很显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生产班组长等都是相关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者,他们应当在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管安全。这里的“管”,是指具体组织实施、操作、微观作业活动。
因为专职安全员不管生产,所以安全员不存在负责生产活动中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而是承担监督责任,专职安全员理应是一名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者。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或管理规范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应由安全员承担;不能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偷梁换柱”地变为“管生产不管安全”,演变成安全由安全员来管理,真正的安全生产领导者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者却没有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作为生产经营的实施主体,企业的各组成部门、车间、班组、一线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按照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安全规范去组织实施、具体开展作业活动,不能搞生产与安全“两张皮”。如同政府安全监管不能代替企业自身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样,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包办代替各生产经营部门现场、微观、具体的作业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当前特别要注意部分企业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安全管理机构之名,行转嫁、逃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之实的倾向。
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某个生产岗位具体、微观的安全工作就是职责的错位;要让操作设备、拿扳手螺丝刀的人负起第一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员履职错位四大现象
现象一:安全隐患的检查是安全员,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也是安全员吗?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部分类型的安全隐患(如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由安全员当场整改,安全员职责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整改应由生产负责人、责任工长、班组长等生产直接管理岗位人员进行,上述法定职责写的安全员责令整改、监督落实,而不是自己动手干。
现象二:安全技术方案应该由安全员编制吗?
生产计划应由基层管理者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员参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多是参与而非主导。安全员的职责是监督工作现场按照方案(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督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现象三:安全技术交底是技术负责人的事情还是安全员的事情?
以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为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但实际情况是:跟安全有关的事情,都是安全员的事情。为什么相关专业法规、标准要求专业工长、号长、班组长也要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每一个生产岗位的岗位职责里面都是有安全责任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也是需要由专业工长、号长、班组长组织开展的,否则安全员纵使有三头六臂,也不可能全天候出现在每一个作业现场。
现象四:定期安全检查只是安全员的事情吗?定期安全检查应由谁负责组织?
以建筑施工行业为例。定期安全检查(周检或旬检)应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这可是做项目经理必须要考的建造师的题目),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专业工长或栋号长、各班组班组长等参加,不是只安全员参加。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只有车间主任、项目经理能够组织起这么多的人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员当然要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但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企业领导要支持安全员开展监督。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来说,吃透法律赋予自己的7项职责,严格管理、及时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在工作中留下尽职履责的必要痕迹,是最明智的选择。
其实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责任错位的问题和矛盾远不止这四个,每个项目、每个单位情况不一样,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不完全一样,本文只是列举这四个典型问题,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玉普同志长期工作在企业,对企业的管理弊端、尤其是安全管理的错位深有体会。他曾强调:要让懂工艺懂流程懂技术的人管安全。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是监督者,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
希望企业领导干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能够潜心反思认识上的偏差,对生命拥有敬畏之心,尊重法律遵守规矩,给予安全员更多的管理权限和实际支持,让安全管理人员真正回到监督者的角色定位。要认识到一个客观的现实:只有真正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长治久安。在落实安全责任上甩锅、推诿扯皮,指望安全员来兜底,其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两败俱伤。